关于开展2023年春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初定、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3浏览次数:1184

关于开展2023年春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初定、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8)、《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渝人社发〔2015212)和《长江师范学院新入职人员职称资格确认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春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初定、职称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1. 职称初定

截止20233月,毕业后首次就业到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不经过职称评审程序,通过考核初定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入职前已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人员,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业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名称(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卫生技术系列、计算机软件等)均不在职称初定范围之内。

  1. 职称资格确认

到我校正式入职且入职前已取得职称资格的人员。参加重庆市职改办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

  1.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情况。

资格条件:

(一)职称初定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初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初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取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截止20233月,取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未办理中级(讲师)职称证书人员。

其他说明:

1.申请初定的专业资格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学的专业名称相符、相近。

2.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行业,应首先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职称初定。

(二)职称资格确认

符合基本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予以确认:

1.人事档案已完整转递至我校,调入手续或公开招聘手续或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

2.入职前已具有的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或考试通过并被核准。

3入职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备入职前已具有职称资格的能力和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到我校入职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在国外取得职称资格的;

4.违反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政策的;

5.不符合职称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诚实守信,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整齐规范,并428日上午12点前提交至所在二级单位。

(二)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表现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和违纪违法情形的,直接取消申请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54-6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四、材料清单

(一)职称初定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表》一式份(双面打印),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2.基本信息汇总表(1份);

3.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专任教师提供,1份);

4.“学信网”的学历检索页复印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还应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二)职称确认

1.已具有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按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职称资格的,需提交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到我校入职前原工作单位未发放证书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聘用审批表或红头文件等佐证材料1份;

4.新入职人员职称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两份;

5.XX同志思想政治及师德表现鉴定意见》1份;

6.《已具备职称资格新入职人员职称确认信息数据统计表》1份。

以上材料清单中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与原件相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除不予受理本年度申请外,还将从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职称评审,违纪情况将计入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报、推荐、审查、核准等各个环节中均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申请材料的报送以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致远楼410室),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59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石晨曦

联系电话:72791177

     指定邮箱:yznuszk72791177@163.com


附件:

1.职称初定用表

2.职称确认用表

    附件.rar                                       

                                                     人事处

            20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