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师德失范案例通报(4)

发布时间:2022-12-08浏览次数:615

苏某,现为我校离岗创业人员,202192921时许,苏某酒后驾车至集贤雅舍小区转盘附近路段时,将步行的秦某某、刘某撞伤,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苏某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苏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298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苏某身为人民教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撞伤行人,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拘役刑罚,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应予以严肃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苏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即从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降到十三级岗位,受处分的期限为24个月(从20211121日起至20231120日止),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