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春期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1浏览次数:1798

各二级单位: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6﹞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春期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为:2022年2月28日-7月15日

若实践锻炼单位要求延长或缩短时间,教师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方可延长或缩短专业实践锻炼时间。

二、实践锻炼单位安排

1.应用学科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主要安排到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2.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教师主要安排到中小学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3.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单位须由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统一安排,原则上应是中型及以上的企业(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标准),或区(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市级重点中学,或区(县)级优质小学。

4.参加实践锻炼的老师,若出现因疫情原因而无法前往实践锻炼单位或终止实践锻炼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工作实际和岗位需求,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顶岗锻炼。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有申报意愿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申请表》《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计划汇总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结合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情况,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为教师确定专业实践锻炼单位,并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纸质盖章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致远楼410),电子件统一汇总后发送至指定邮箱:szk72791177@163.com。安排专业实践锻炼单位时,应特别注意,要与疫情防控工作通盘考虑,不得安排到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份或潜在风险地区省份。

2.计划审定。人事处对照《长江师范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6﹞6号)规定,审核申请人资格和专业实践锻炼单位资质。经学校同意的人员,应及时签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目标责任书》。

3.实践锻炼。派出教师按照时间要求,到指定的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实践锻炼。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与教师所在实践锻炼单位联系,深入相关单位检查指导教师实践锻炼工作不少于3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如实填报《教师专业实践锻炼巡查(调查)记录表》。学校也将不定期进行巡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专业实践锻炼期间脱岗现象将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4.总结考核。教师实践锻炼结束返校后,应及时总结,准确填写《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考核表》,及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教师所在单位应于每次巡查后及时将《教师专业实践锻炼巡查(调查)记录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致远楼410)。

四、相关待遇

1.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其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正常发放,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福利。

2.教师脱产参加实践锻炼,考核合格后给予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通讯费等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详见《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6﹞6号)规定。

3.教师脱产参加实践锻炼,考核合格后减免实践锻炼期间的全部教学工作量,在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时视同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

4.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已纳入教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出台的《职称申报条件(2021年修订)》(长师院发〔2021〕123号)。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是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本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规划,建立适合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的基地,确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要关心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定期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掌握教师实践锻炼情况。

2.教师应带着目标任务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间要接受学校和实践锻炼单位的双重管理,应自觉遵守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疫情期间还应遵守实践锻炼单位和工作单位的防控规定;应坚持记录工作日志,并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实践锻炼情况,实践锻炼结束后,须向学院(科研机构)提交一篇有价值的总结报告,并将实践锻炼心得体会和取得成绩与其它教师进行汇报交流。

联系人:石晨曦

联系电话:72791177

电子邮箱:szk72791177@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相关表格

附件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相关表格.zip 

 

                                  人事处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