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生育保险就医流程
生育保险就医
在定点协议服务机构
在非定点协议服务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规定限额内的
所有费用 超出部分
基金支付
现金结清
个人账户或现金金
参保人在生育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就医,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须提供生育服务证或婚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结婚证);参保人因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由用人单位交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资料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医院收费票据;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已在别处报销过的医疗费用的发票不再受理)
(三)费用清单;
(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四)病历资料;
(门诊诊断证明或出院诊断书;门诊就医需提供相应记录;遗传病基因检测需提供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告单;因病情严重进行相应治疗的并发症需提供相关门诊病历,检查结果或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五)生育或终止妊娠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结婚证 。
三、生育津贴申领
(一)申领流程
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
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申领须知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保险待遇)
3、参保人在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次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5、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待遇;
6、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
(三)假期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婴儿未存活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女职工产假为42天;多胞胎按实际存活婴儿数计算待遇;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四)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申报资料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二)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生育医疗费已联网结算的无需提供);
(三)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