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长师院发〔2014〕55号)

发布时间:2020-07-23浏览次数:3336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长师院发201455

 

校内各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已经学校2014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14427


长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师生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学术活动要以探索真理为目的,以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为原则,切实维护学术活动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 确立学术活动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 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 恪守基本的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以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工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都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学生署名单位为“长江师范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五)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在学术评议或评审时,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校科技处作为日常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部、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守则,完善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在成果评审、项目立项等方面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二)在人事录用、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等方面把是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等。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遴选、学位论文的审查方面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四)建立教师的科研诚信档案,每学期至少要对教师进行一次的科研诚信教育,要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五)及时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一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向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调查的结论要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三)调查认定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但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员工,经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相关部门给予以下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校内通报批评;

(二)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和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三)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四)是研究生导师的停止招收研究生;

(五)当事人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按照《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相关内容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的授予等工作过程中,采取一票否决制: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对被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参照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部、所)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的,经校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属实,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查处结果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长江师范学院学风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