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关于评选2020年校级荣誉称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浏览次数:1118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评选2020年校级荣誉称号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根据《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31号)和《教职工荣誉称号申报条件》(长师院委发〔201956号)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20年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黄大勇  蔡家林

副组长:戴  玄  袁  革  杨  双  张明富  向小川

赵  骏  何海燕  盛全生  周  凯

成  员:谭永忠  李柳柏  米永生  谢  艳  王红娜

曾  强  冯伟林  易小燕

荣誉称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荣誉称号的推荐工作。

二、荣誉称号设置及申报对象

根据《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31号)(附件1)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今年评选“特别荣誉奖”“突出贡献奖” “优秀教师”“教坛新秀”“科研创新先进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管理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一)特别荣誉奖:面向长期扎根学校的教书育人楷模,为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休教职工。

(二)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面向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并取得优异成绩,使学校实现历史性突破,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

(三)优秀教师:面向承担我校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和科研业绩优秀、教书育人成效显著的教师。

(四)教坛新秀:面向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进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教学效果特别优秀的一线教师。

(五)科研创新先进个人:面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超过45周岁,且科研成果和业绩特别显著的教师。

(六)师德师风先进个人:面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优秀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私奉献,受到师生广泛称赞的教职工。

(七)辅导员年度人物:面向从事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学生工作成效显著,且继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八)管理服务先进个人:面向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三年以上,在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

已经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校级相同的荣誉称号。已经获得校(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三年内不能申报同级(类)荣誉称号中申报条件更低的荣誉称号。申请人员不能同时申报两种及以上荣誉称号,在归口分类评审时,不交叉使用评审指标,不交叉平调参评类别。

三、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条件详见《教职工荣誉称号申报条件》(长师院委发〔201956号)文件规定(附件2)。

四、评选组织及推荐名额

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实行归口管理。“特别荣誉奖”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负责;“突出贡献奖”“师德师风先进个人”“管理服务先进个人”由人事处牵头负责;“优秀教师”“教坛新秀”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由科研处牵头负责;“辅导员年度人物”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

离退休工作处可推荐“特别荣誉奖”1人。各教学院(部)、专职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可推荐“突出贡献奖”“科研创新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师德师风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管理服务先进个人”各1人。机关各部门、校医院可推荐“突出贡献奖”“师德师风先进个人”“管理服务先进个人”各1人。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612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3),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送审后退还本人,复印件上面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所在二级单位评选工作小组。

(二)组织推荐。619日前,各二级单位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各二级单位评选工作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通盘考虑各项在建教育教学和学科科研项目之需,考虑个人长期的工作表现,再结合个人申报情况,严格对照申报条件,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617-19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教职工荣誉称号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4),与审批表纸质件、支撑材料复印件及汇总表纸质件统一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致远楼410室),审批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邮箱:szk72791177@163.com

(三)归口评审。630日前,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等牵头部门分别组织评审,确定拟表彰人员,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荣誉称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

(四)表彰奖励。910日前,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教职工,并通过网站、展板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六、奖励及义务

(一)奖励规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进行奖励。凡获得荣誉称号者,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金标准为:“突出贡献奖”每人20000元,集体或团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别荣誉奖”“优秀教师”“师德师风先进个人”“科研创新先进个人”“教坛新秀”“辅导员年度人物”“管理服务先进个人”每人5000元。

(二)履行义务。获得荣誉称号者至少应面向本单位教职工作1场次有关教学、科研、师德师风、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优评优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严格评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把推荐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关,严防弄虚作假,真正把师德修养高、社会影响大、示范作用好的教职工推选出来。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二级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获奖人员优秀事迹的宣传工作,以此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特此通知


 附件.rar

1. 教职工荣誉称号设置与评选管理办法

2.教职工荣誉称号申报条件

3. 教职工各类荣誉称号审批表

4. 教职工荣誉称号推荐人选汇总表



长江师范学院

2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