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医院:
为贯彻落实《长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长师院委发 〔2018〕 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研究制定了《长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制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长江师范学院
2019年4月25日
长江师范学院
二级单位制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长师院委发 〔2018〕 4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庆市高校绩效考核及分配政策为指导,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调动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和二级单位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完善二级单位内部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绩效分配要综合考虑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公共事务、完成临时性或突击性任务、承担超额工作任务等情况,同时,要向责任大、难度高、表现好的教职工倾斜。
2. 注重实绩、突出导向原则。绩效分配要强化师德师风、岗位职责考核,严格按照额定工作量的要求,充分体现工作业绩贡献,引导教师潜心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引导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单位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3. 规范程序、稳妥实施原则。制订绩效分配方案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审议稿,报人事处同意后提交本单位教代会审议,在充分吸纳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完善方案后,经过学院党政联系会(处务会、部务会)研究决定形成上报方案,学校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人员范围
各二级单位在岗的编内外聘用制人员。
四、工作要求
1. 《办法》是各二级单位制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政策依据,各二级单位必须正确认识理解《办法》的修订背景,深刻学习领会《办法》的指导思想,完全读懂弄清《办法》的核心内容,确保《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落地落实。
2. 教师额定工作量标准中,课堂教分是对教师一个年度的要求,研究业绩分和研究业绩质量分是对教师一个聘期(三年)的要求,因此,教师的课堂教分是每年进行考核,研究业绩分和研究质量分是按聘期进行考核。人事处在每个聘期第一、二年额定工作量绩效核拨中计算额定工作量完成率时,应完成课堂教分按年度工作量计算,应完成研究业绩分和研究质量分按聘期工作量的1/3计算,研究业绩分和研究质量分在第三年进行聘期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对三年的考核绩效进行结算,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考核绩效的发放台账,准确记载每位教职工聘期内考核绩效的发放情况,确保聘期考核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各教学院(部)和专职科研机构应参照学校切分额定工作量绩效时采用的因素及权重,并根据教师完成额定工作量中每类任务的情况分别分配额定绩效,完成率达到100%的,全额发放;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要按比例扣减。对额定工作量中没有研究业绩质量分要求的教师,可按课堂教分和研究业绩分两个因素分别占80%和20%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在每个聘期的第一、二年,教师因未完成额定工作量而扣减留下的额定工作量绩效,可采取教师申请、院部审核的方式进行预发,在聘期的第三年进行结算。
4. 各教学院(部)和专职科研机构可将教师额定工作量绩效的5-10%或相当金额与教师岗位职责中除课堂教学、研究工作以外其他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挂钩分配。
5. 各教学院(部)和专职科研机构对未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教师,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对未完成聘期额定工作量的教师,聘期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与考核绩效的分配。
6. 考核绩效分配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学校对科级以上干部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规定,超过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标准的部分
能计发课时酬金。此外,科级以上干部和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津贴由学校统一核拨到各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各二级单位严禁在考核绩效分配中重复发放。
7. 学校将原毕业论文指导费、本科生班导师(项目导师)经费、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经费等整合为“教学院(部)其他工作绩效”,按教师人数、学生人数、实验工作、专业个数、学科竞赛获奖、五个因素分别占40%、40%、10%、 5%、5%的比例核拨给各教学院(部),由各教学院(部)自主分配,确保院(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其他工作绩效”人均额低于所有院(部)人均额80%的教学院(部),学校托底补足到80%。
8. 各二级单位分配年度考核奖时,要与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任务、责任压力、业绩贡献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等挂钩,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
9. 各二级单位要把教师个人获得的课堂教学和研究业绩超额绩效单列,独立分配,全额发放给相关教职工,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10. 各二级单位考核绩效分配结果要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并报送人事处备案,自觉接受学校及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11. 各二级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学校核拨的上年度专项奖励、专项津补贴和考核绩效的发放工作。
12. 各二级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制订工作。
五、有关说明
1. 教职工的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由人事处按规定直接发放给教职工;教职工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和高水平教学业绩奖励分别由科研处和教务处按规定直接发放给教职工;教职工获得荣誉称号、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等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教学业绩认定与计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 〔2018〕 31 号)精神,教师教学业绩中的优秀教学业绩认定为教学业绩质量,并计入到教学科研型岗位的科研业绩质量分中。
3. 各教学院(部)制订分配方案时,可结合本院(部)教学任务实际,适当提高学校规定的额定课堂教分标准,确保课堂教学任务的全面完成。
4. 对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处科级干部,人事处在核拨聘期第一、二年的额定绩效时,如果完成了教师岗位的额定工作量,按教师岗额定绩效系数核拨额定绩效,否则按职级对应的额定绩效系数核拨额定绩效,但只要聘期考核合格,将按职称系数结算三年的额定绩效。
5. 各专职科研机构制订考核绩效分配方案时,可对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实行目标任务导向,以额定工作量是否完成和研究业绩质量高低以及对学科建设贡献大小作为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
6.各职能部门制订考核绩效分配方案时,除与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取得工作实绩挂钩外,还应与教职工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挂钩。
7. 人事处在每学期期末,将各二级单位下一学期应发额定绩效总额的80%下达给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需将下达额度的90%分月预发给教职工。预发额定绩效时,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处科级干部先按管理职级对应额定绩效系数预发,年终若完成教师岗位额定工作量再按教师岗位对应额定绩效系数结算。
8. 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绩效均核拨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